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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721号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永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永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72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永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扬十街5栋10门0501号。法定代表人任昌健,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永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送达前,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武汉永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

审 判 长  许继学

审 判 员  彭露露

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