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33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晋江市。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郑聪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荣、吴鸿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及其辩护人郑聪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庞某以帮助被害人肖某、张某、朱某申请低保廉租住房或以低价购买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吴厝福龙花园安置房为由,虚构走关系、交纳押金、房款订金、装修的事实,骗取上述三人的人民币各221000元、170000元、130000元,共计人民币521000元。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建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庞某辩解,其欠肖某的款项是206000元,其中4万元是买房的,4万元是借款,其他的钱是六合彩款,这起的诈骗款项是4万元;向张某拿的是15万元,但其有帮找房子、找房东,不是骗;其向朱某拿了13万元,其中5万元是购房款,1万元是借款,其他的钱是六合彩款,这起的诈骗款项是5万元。辩护人提出,1.指控诈骗数额521000元的证据不足,被害人证词部分不可信,且存在交易六合彩的情况,应以被告人辩解的9万元认定;2.被告人如实供述,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庞某以帮助被害人肖某申请低保廉租住房及低价购买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吴厝福龙花园安置房2号楼十三楼、2号楼303室,需走关系、交纳房款订金、装修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肖某的人民币221000元。2.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庞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低价购买福龙花园安置房6号楼1503室,需交纳押金、房款订金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人民币170000元。后被害人张某于2015年1月3日报案,被告人庞某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70000元。3.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庞某以帮助被害人朱某低价购买福龙花园安置房2号楼904室、7号楼1802室、7号楼1401室,需交纳房款订金、装修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朱某的人民币130000元。综上,被告人庞某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52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肖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2015年3月22日)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庞某,庞某称可以帮其弄一个低保户来以低价即每平方米1800元的价格购买吴厝安置房2栋13楼3013房,叫其先付4万元订金,后以请民政局“老玲”等三人吃饭拿走15000元,以要交房拿走5万元、1万元及手续费2000元;到快过年时,朱某也想买房子,庞某就载朱某去银行领了2万元作押金,过年后朱某又有汇款给庞某的男朋友;之后庞某说还有单身公寓,其就想购买2栋3楼并先交了2万元押金,后庞某于2014年6月拿给其单身公寓的钥匙并又拿走房款8万元,但其搬去住后,一个自称房东妻子的人找其要公寓租金,其遂打电话问庞某,庞某称是房东妻子不知情,但房东妻子却说公寓是租给庞某的,其才知道这套公寓是庞某找一个叫赖某1的人租的,就要退购房款,庞某说朱某还要买一套,这10万元就抵给朱某,但最后朱某也没有拿到公寓,钱也就没有抵成;后其找庞某要之前买的13楼的房子手续及钥匙,庞某又拿走手续费4000元,过后仍没有将手续和钥匙给其,其遂报案;其共被骗221000元,都是直接拿钱,是老乡“瑞美”介绍说找庞某买房子可以比较便宜,但庞某一直都没有帮其买到房子,也没有退钱。(2015年4月3日)证实2013年3月,老乡“瑞美”说有低保租廉租房的表格,还介绍其认识庞某,庞某说廉租房在吴厝安置房2栋13楼,要先交4万元押金,后因村里的点长不在表格上签字,其说不租了要退款,庞某就说有关系可用低保户以约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购买安置房,还带其去看了2栋13楼的房子;2013年4月时庞某说要15000元去请民政局“老玲”等三人,2013年8月时庞某说交房还要交6万元及手续费2000元,2013年11月底或12月初时,庞某说有订了安置房的四套房子,每平方米是1800元,说是“赖培”介绍去认识吴厝村长、房东赖某1的,当时张某听到了也想买,其叫张某不要买同一个地方的房子,后庞某又说房子包含房产证、普通装修是每平方米2260元,张某也打电话问其价格的事,之后亲家母朱某也问了房子的事但没有说要不要买,在2014年1月底朱某说要买一套并交给庞某买房押金2万元;2014年2月初其与庞某、朱某、张某均在场时,庞某说朱某、张某只交了2万元,还得再交房款8万元,其有看见朱某拿现金4万元给庞某,庞某的男朋友吴某还载朱某去汇款4万元;庞某说还有单身公寓要卖,并带其去看房,其就决定要买单身公寓三楼303室并交给庞某押金2万元;其催问交房的事,庞某先是说2013年10月1日,后又说2014年1月1日、2014年5月1日,到2014年6月初,庞某拿了单身公寓的钥匙给其并拿走房款8万元,但其入住后,有一名女子说租期要到了来讨要租金,其才知道公寓是庞某找赖某1租的,遂找庞某要退款,庞某就一直推脱躲避其;包括之后又付给庞某的十三楼交房押金4000元,其共被骗221000元,庞某没有帮其购买到房子,也没有退钱;2014年8月,庞某因欠其会仔钱11000余元,有让朱某将钱拿给其,庞某还另外向其借款共计6000元,没有欠其六合彩及赌博款项,其很少买六合彩,也没有空闲去赌博;并对被告人庞某进行辨认。(2015年6月11日)证实其向庞某买两套房子,共被骗走221000元,包括找关系、购房款、押金等款项,但庞某没有帮其买房,也没有退钱;庞某还另外向其借款共计6000元,没有欠其六合彩及赌博款项。2.被害人张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2014年12月23日)证实2013年12月,庞某说安置房每平方米1800元且要付2万元的押金,其就去银行取了2万元交给庞某,但隔了几日,庞某说每平方米要2260元,其又在2014年农历正月间汇款8万元给庞某;2014年7月庞某让其去选房,其选了10栋1004室,但到2014年9月其发现该房已有别人装修好准备入住了,庞某就让其另外选了6栋1503室,后庞某以交定金给房主为由让其交款7万元,说其中5万元给她,另2万元替她还给“棉啊”;2014年12月10日,其、庞某、“棉啊”、吴某、堂兄张贻彪与1503室房主见面,房主说约好的价钱是每平方米3400元,庞某就说要退钱给其并拿了一份协议书,大意是退给其226000元及多出来的56000元是补偿其的利息,后在一起去银行的路上,庞某说与房主订房时付的定金1万元由其承担,其也同意了,但到银行时庞某的银行卡没有操作成功,之后也一直没给钱,其才报案。(2015年5月7日)证实其是在肖某处听庞某说有房子才相互认识的,2013年12月付给庞某购房押金2万元,2014年2月初即农历正月间转帐8万元到庞某提供的户名为吴某的银行帐号内,2014年10月初庞某又让其付房款7万元,2014年12月10日庞某拿一张退款协议给其,但庞某的银行卡没有操作成功,之后也一直没给钱,其才到派出所报案;2015年1月2日,其看见庞某回到租房就与派出所联系,庞某被带到派出所后才说要退款17万元并去银行取钱还给其,双方在派出所写了一张协议书;庞某一开始说房子每平方米1800元,后又说2260元,但其在房主处问的是3400元;并对被告人庞某进行辨认。(2016年3月22日)证实2014年12月10日,其与庞某、吴某、堂兄张贻彪、朱某到庞某的租房内,庞某拿了三张打印好的一样的和解协议书给其,大意是退给其226000元及多出来的56000元是补偿其的利息,朱某作为见证人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后在一起去银行的路上,庞某说与房主订房时付的定金1万元由其承担,其也同意了,但到银行时庞某的银行卡没有操作成功,之后也一直没给钱,其才到派出所报案;2015年1月2日,其看见庞某回到租房就与派出所联系,庞某被带到派出所后才说要退款17万元并去银行取钱还给其,其将原先写的和解协议书还给庞某,双方在派出所另外写了一张协议书。3.被害人朱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2015年3月22日)证实在2013年11月时听肖某说找庞某买了一套房子,每平方米2260元,后其也打算买一套,2014年1月底其交给庞某2万元,2014年2月初又通过转帐和现金共付了8万元;2014年7月庞某称侄女看病不够钱,其就汇款1万元到庞某儿子的帐号内,2014年8月庞某说肖某要交会费11000元左右,就由其拿11000元给庞某,后庞某又找其拿了9000元,庞某说这三笔款3万元当作装修房子的费用;之后就一直推迟交房时间,其要求退款或交房,有一天肖某说要退款10万元,还说要将这10万元抵给其,但庞某说村长不同意抵款,又说过年后再交房才抵款,到2015年3月间,庞某仍多次推迟交房,也不退款,其遂报警。(2015年4月2日)证实2014年1月底,其听肖某说要买的是吴厝安置房、每平方米2260元、先交2万元订金给庞某及在2014年5月1日交房,其想要买一套,就与庞某一起到银行取款2万元并将现金交给庞某;2014年2月初,与庞某、肖某、张某等人一起时,其拿4万元现金给庞某,又与庞某的男朋友吴某到银行转帐4万元到吴某的帐户上,但到2014年5月还是没有交房;2014年7月,庞某说侄女看病不够钱,让其汇款1万元到她儿子的帐户,8月上旬,其帮庞某交给肖某11000余元会仔费,庞某又找其拿了9000元左右,上述三笔计30000元是庞某提出需要的装修费用;2015年2月初,庞某提出还要付房款29万多元,因当时肖某也在要求退款10万元,肖某就说这10万元要抵给其,但庞某不答应,之后庞某又说要过年后交房才抵款,到2015年3月间,庞某仍多次推迟交房,也不退款,其遂报警;从2014年1月起,庞某先说是买2号楼9楼904,又说是7号楼1802室,最后说是7号楼1401室,但一直没有买到房子,也没有退钱,且收到钱都不愿意写收条或欠条;平时庞某有向其借生活费,陆续借约1万多元,但没有欠其六合彩及赌博款项;并对被告人庞某进行辨认。(2015年5月7日)证实其为买房陆续付给庞某13万元,从2014年1月起,庞某先说是买2号楼9楼904,又说是7号楼1802室,最后说是7号楼1401室,但一直没有买到房子,也没有退钱,且收到钱都不愿意写收条;平时庞某有向其借钱,陆续借约1万多元,说是没有钱用,说要去交会仔钱,但与购房款没有关系,也没有欠其六合彩及赌博款项。(2016年3月22日)证实2014年12月10日下午,庞某要带张某去看房、交房,张某约其一起去,但没有交房成功,之后其等三人与吴某、张某的堂兄在庞某租房内,庞某拿出三份打印好的一样的和解协议书给张某签名,内容是双方同意退款,庞某愿意退还226000元,其中多退的56000元是补偿给张某的利息,其作为见证人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后庞某说到银行去取款,路上又提出要扣除张某订房时付给房主的定金1万元,但到银行时庞某的银行卡没有操作成功,之后直到张某报警将庞某抓到派出所她才退钱。4.证人赖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系2号楼303室的房主,2013年8、9月时庞某说要买两套房子,双方说好每平方米3500元,2014年初庞某和肖某来看了一次房,2014年3、4月时庞某自己来说要租303室并付了定金2000元,过了一两个月又付了5000元,并说是她的朋友要租的,这个朋友要嫁女儿,让其不要跟别人说房子是租的,其出于好心就答应了,又过了一个月左右,肖某就搬过来住了,但2015年1月左右其妻找肖某讨要房租时,肖某却说房子是她买的;后庞某又向其租下7号楼1802室,付了2000元定金,2014年9月下旬庞某又拿了6500元租金,但到2015年3月其向庞某讨要租金时就没有再付了;一开始庞某让其将7号楼1802室、1803室卖给她,其提出市场价是每平方米3500元,若要买就先付35万元,其他钱等办好房产证再付,庞某就说算了,等房产证办好再说,她就先租了7号楼1802室;还证实因房子拆迁,政府补偿其安置房的套房四套、单身公寓一套及店面一间,后“赖培”介绍庞某向其买房,其带庞某去看了7号楼1801室、1802室、1803室及2号楼303室,庞某要买房没有通过村干部或公职人员找其,没有交付过订金,也没有签过协议;2013年底,政府回收安置房价为每平方米2800元,2014年上半年的行情价是每平方米3500元,少数房源也要每平方米3300元;并对被告人庞某进行辨认。5.证人陈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10月间,一名自称是磁灶镇湖头村人的中年女子打电话问其是否有房要卖,其就带该女子去看安置房6栋1503室,当时该女子还带了一对本地夫妻一起来看房,这两夫妻没有讲话只看房子,之后该女子与其说好每平方米3300元并交了押金1万元;在收取押金后一个月,中年女子带本地夫妻中的男子过来签购房合同,本地男子说钱在中年女子手中,还说中年女子讲的价格是2000多元,后他们没有签合同就离开了,其遂将房子卖给他人;房子退给政府的价格是2800元,其与中年女子没有说过2000多元的价格,也不可能以这个价格出售;并辨认中年女子即被告人庞某。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知道肖某、张某、朱某有委托庞某购买福龙花园安置房,但其不清楚具体情况,其没有看到庞某去找关系买房子,庞某没有说过,这些人也没有当其面交接过钱;2014年2月左右,庞某叫其载朱某去银行汇钱,但其不清楚是汇什么钱或汇到什么帐户;2014年2月7日左右,庞某有向其借用农业银行卡,一星期左右还卡时,卡内没有钱;2015年1月初,其与庞某被带到派出所时才知道张某拿了17万元委托庞某买房,之后庞某去取钱还给张某;其知道庞某有委托肖某、朱某买过六合彩,但不清楚具体输赢情况。7.证人赖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下半年,其在福龙花园安置房工地送材料,庞某问是否有人要卖房子,其答应帮忙问一下并互留电话,后有介绍庞某给赖某1认识,赖某1当时说的价格是一平方米3500元,后面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并对被告人庞某进行辨认。8.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办理后是母亲庞某在使用,其不认识朱某,也不知道朱某在2014年7月13日汇款1万元的情况;2014年7月那段时间,舅舅的小女儿得病,庞某有去看望,但其没有听说庞某有筹钱给舅舅的小女儿看病。9.证人陈某2(别名“瑞美”)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3月左右,庞某拿了一份低保廉租住房表格,说她想用小叔子的名义去买低保房只要一平方米800元,但小叔子不愿意就没办法买了,其想到肖某需要买房子,就介绍肖某给庞某认识;肖某将表格拿去后,说村里的点长没有在表格上签字就不想申请了,庞某说有关系可以签,但要给四个人送礼;过了一段时间,其碰见肖某,肖某说已拿了4万元给庞某,当天还要再给5万元,其就与肖某一起去找庞某给了这5万元,听庞某说这9万元是要替肖某买房子的钱,但庞某不肯写收条;其听肖某说庞某答应要买的是吴厝福龙花园安置房,每平方米2260元;并对被告人庞某进行辨认。10.证人赖某3证言,证实福龙花园安置房2号楼904室是2014年3月选房拿钥匙便开始交房,到2015年3月23日期间只有一名老年男子联系看房过;其不认识庞某,也没有接触过,只是案发后才知道她介绍买房骗钱的事。11.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朱某于2014年1月29日支取现金2万元、于2014年2月7日转帐4万元给吴某、于2014年7月13日转帐1万元给林某的情况,及被告人庞某于2015年1月3日支取17万余元的情况。12.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庞某于2014年12月10日与被害人张某协议退回购房预付款17万元及支付补偿款56000元的情况,及被害人张某于2015年1月3日收取被告人庞某购房预付款退款17万元的情况。13.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吴厝福龙花园安置房的现场情况。1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庞某的前科情况。15.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证实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2015年3月22日下午,被害人肖某、朱某向西园派出所报案,称被庞某以低价购买安置房为由分别骗走221000元、13万元,后到吴厝福龙花园安置房小区2号楼303室将犯罪嫌疑人庞某抓获归案。16.被告人庞某供述,(2015年3月22日)供述2013年间其与肖某都去申请廉租房,但没有申请到,其就想买吴厝安置房并通过朋友找到要卖房的“赖吕山”,“赖吕山”提出每平方米3400元,后肖某、张某、朱某也表示要买,三人各拿2万元定金给其;张某之后又拿8万元来,其找到6号楼1503室房东先付1万元定金,又带张某找房东签了协议,之后张某又拿5万元给其,另外2万元因朱某向其借款就由张某转汇给朱某,但后来张某不想买房叫其退钱,二人因1万元定金的事发生纠纷,张某就报警,二人到派出所解决,其退还张某17万元;朱某在2014年春节后又拿给其30000元去订房子,之后因其侄女要动手术其向朱某借款3万元,期间向朱某买六合彩欠款加上借款计2万元,后又欠朱某及肖某六合彩款各几千元和11000余元计2万元,朱某说这些钱全部当成房款;肖某之后有一次又拿2万元,2014年农历六七月拿一次8万元包括现金4万元及其欠肖某的会仔钱、六合彩钱4万元,还有就是肖某帮其垫付的赌博欠款36000余元、向肖某的借款几千元、欠肖某的六合彩款几万元,共206000元,且因房产证没有办好不能交房,肖某向“赖吕山”先租了一套房子,关于这房子其说不清楚是怎么和肖某说的了;除了张某的17万元已还,其他的钱被其赌博输掉了。(2015年3月24日)供述其实际拿了肖某的现金8万元包括两次2万元、一次4万元,其余是欠六合彩及会仔钱126000元;其拿了朱某5万元包括一次3万元、一次2万元,因侄女动手术向朱某借款3万元,朱某帮其支付欠肖某的六合彩款、会仔款计11000多元,因侄女动手术钱不够又向朱某借款1万元,及欠朱某六合彩款等共计欠朱某13万元;其拿了张某17万元,包括一次2万元,一次8万元、一次7万元,最后7万元中的2万元是朱某替他拿来的;其刚开始是想帮三人订房,2013年12月起因赌博输钱及输了肖某、朱某的六合彩钱,其就说这些当成买房款了,但后来没有钱帮买房也不敢跟三人说,就编理由骗了,其没有能力还款了;其只有帮张某订房时交了押金1万元,其余找房主没有说成就没有交钱了,其没有关系去买房子,买房子没有便宜,也要找房主谈价格。(2015年4月14日)供述其介绍肖某、朱某、张某三人去买吴厝福龙花园安置房,肖某订的是2号楼303室即其租来让她住的这套,之前还要订另外一套但没有说哪一层,朱某订的是7号楼1803室,张某订的是6号楼十五层,肖某、朱某要订的房子的房东叫“赖吕山”,张某要订的房子的房东叫什么记不清了;其以交购房订金为由向肖某拿了8万元现金,及欠肖某的六合彩款、赌博款126000元,共206000元,肖某跟其说好这些钱抵房钱;其共收朱某13万元,包括第一次交2万元订房子的钱,其他也说是交房款给的钱;其共收张某17万元,都是交房款的钱,其有拿1万元给房东作押金,在张某到派出所报案后,其已将17万元还给张某;肖某因女儿要出嫁,让其先向房东租单身公寓来住;其与三人讲好的房价是每平方米3400元,没有托关系帮忙买房。(2015年8月6日)供述其向肖某拿两次2万元、一次4万元及欠六合彩款126000元,共206000元;向朱某拿一次2万元及欠六合彩款,共13万元;向张某拿15万元,另2万元是张某替其拿给朱某,共17万元,已退还张某。对被告人庞某及辩护人关于诈骗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证实被告人虚构能申请低保廉租住房或低价购买房产的事实,分别骗取各被害人相应款项的事实,被告人所说的六合彩交易没有证据证实,对其行为认定也没有影响,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有犯罪前科,又多次作案,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庞某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庞某退赔被害人肖丽玉、朱雪棉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221000元、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雁平
审 判 员 苏荣喻
人民陪审员 赖建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雄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