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吉芬,女,70岁。被执行人集贤县集贤镇兆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矫春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吉芬申请执行集贤县集贤镇兆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集贤县集贤镇兆林村民委员会在集贤镇财政所农村经济办公室帐户内存款83415.00元,此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吉芬82295.00(包括赔偿款81378.00元和案件受理费917.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12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吉芬与被执行人集贤县集贤镇兆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1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月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