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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248号

罗英敏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英敏,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248号原告罗英敏,女,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庆雄,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敏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英敏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俸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