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089号
原告:玉环县五金闸阀厂,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水龙村。
法定代表人:周庆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潘胜,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慧苹,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昌华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
法定代表人:严荐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五金闸阀厂与被告宁波昌华铜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五金闸阀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5元,由原告玉环县五金闸阀厂负担。
审 判 员 祝晓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叶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