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228号原告许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
原告许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冯爱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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