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江安县江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宋时友,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龙修,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昌勤,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江安县江北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龙修、陈昌勤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425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龙修、陈昌勤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龙修、陈昌勤与申请执行人江安县江北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李龙修、陈昌勤在本案中共偿还申请人江安县江北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
二、此款分期支付,李龙修、陈昌勤于2016年8月10日前支付江安县江北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6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江安县江北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直至将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三、利息部分待本金还清后再另行计算;
四、如果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李龙修、陈昌勤自愿将其所有的川Q237**号车及挂靠在江安县江北运输有限公司的川Q316**号货车交由法院评估、拍卖;
五、执行费1400元,李龙修、陈昌勤于2016年8月10日前自行向人民法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5年12月23日还款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16年3月23日还款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