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2321号

刘彦韬、黄记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彦韬,黄记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刘彦韬,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赖锦标,泉州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记真,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记真的银行存款3377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黄记真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