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刘彦韬,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赖锦标,泉州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记真,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记真的银行存款3377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黄记真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