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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261号

执行解除股权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玉林xxxx有限公司,陈某洁,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26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负责人梁某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林被执行人玉林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洁,董事长。被执行人贵港市xxx加油城法定代表人尹某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洁被执行人毛某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804执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毛某广西南宁市xxxx有限公司5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贰佰伍拾万元整)。现根据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毛某广西南宁xx**有限公司50%的股份权(认缴出资额贰佰伍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