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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3205号

王福祥与李兵、岳玉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福祥,李兵,岳玉琴,铁木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3205号原告王福祥,男,退休职工。被告李兵,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岳玉琴,女,无固定职业。系李兵妻子。被告铁木尔,男。上列原告王福祥与被告李兵、岳玉琴、铁木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兵、岳玉琴、铁木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三被告未偿还于2016年4月10日向原告借贷的款项人民币6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要求被告李兵、岳玉琴共同返还借款6万元,并从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被告铁木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李兵由铁木尔作担保于2016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6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2分,铁木尔为连带担保人。原告称借条中的6万元是被告李兵截至2016年4月10日拖欠原告的本利,其中利息是按月息2分计算的,已计入6万元中,且该款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三被告未到庭,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兵与岳玉琴系夫妻关系,李兵、岳玉琴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兵、岳玉琴共同返还借款6万元,并从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铁木尔作为连带担保人,原告要求铁木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兵、岳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福祥借款6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铁木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650元,由三被告负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娜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陶格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