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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6民初1497号

秦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某,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1497号原告秦某某,女,1977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桑某某,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香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耀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