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1497号原告秦某某,女,1977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桑某某,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香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耀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