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0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建旗,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建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程建旗酒后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长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庆路与南海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程建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建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乙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程建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程建旗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程建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程建旗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建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