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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434号

于广伟与李登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广伟,李登权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于广伟。被执行人李登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广伟与被执行人李登权(2011)滨商初字第02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登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登权在另一起案件中承诺用自己的工资每月归还2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目前被执行人仍在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德军

代理

审判员  朱海俊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