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于广伟。被执行人李登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广伟与被执行人李登权(2011)滨商初字第02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登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登权在另一起案件中承诺用自己的工资每月归还2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目前被执行人仍在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德军
代理
审判员 朱海俊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