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金,农民。申请执行人滕宏,农民。申请执行人滕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滕小银,农民。申请执行人滕裕富,农民。申请执行人韦英群,农民。被执行人滕正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金、滕宏、滕军、滕小银、滕裕富、韦英群与被执行人滕正文生命权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07)浦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2400元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1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立光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