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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70号

李玉金、滕宏等与滕正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金,滕宏,滕军,滕小银,滕裕富,韦英群,滕正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金,农民。申请执行人滕宏,农民。申请执行人滕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滕小银,农民。申请执行人滕裕富,农民。申请执行人韦英群,农民。被执行人滕正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金、滕宏、滕军、滕小银、滕裕富、韦英群与被执行人滕正文生命权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07)浦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2400元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1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立光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