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402号罪犯赵远祥,农民。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赵远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8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2014)沛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远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赵远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远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