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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402号

赵远祥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远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402号罪犯赵远祥,农民。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赵远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8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2014)沛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远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赵远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远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