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8928号原告青岛森创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驻地280号。法定代表人李敬香,职务董事长。被告内蒙古漠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杨子华村。法定代表人马慧,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森创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漠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内蒙古漠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的《产品加工定做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向各自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内蒙古漠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漠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文杰
审判员 韩福利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展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