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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1706号

1706号鹤城与满勇、江源连等撤诉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江源连,满勇,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7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86号。负责人张南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特别授权),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开刚(一般代理),该行员工。被告江源连。被告满勇(系江源连之夫),。被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永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桧晖(一般代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61079471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特别授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3072419691114161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鹤城支行)与被告江源连、满勇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鹤城支行以被告同意还款且被告同意交纳诉讼费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鹤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源连、满勇、英泰投资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江源连、满勇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被告江源连、满勇负担。

审 判 长 刘 礼

人民陪审员 沈 红

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粟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