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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374号

黄文胜与湘潭市希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文胜,湘潭市希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374号原告黄文胜,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市希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中心血站旁。法定代表人周枝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胜诉被告湘潭市希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文胜承担。

审 判 长 葛 嘉

代理

审判员 马 兰

人民陪审员 毕惠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甜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