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938号原告苗富华,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被告河南飞象无线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富华诉被告河南飞象无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富华于2016年7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苗富华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华
审 判 员 赵健良
代理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