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708号原告谭学亮。委托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全。被告深圳市华隆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谢金全。被告深圳市华隆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全。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学亮诉被告上海长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隆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华隆隆模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华隆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有的被提存于上海市嘉定区公证处的动迁补偿专款533,477.34元。原告与案外人葛某某以其共有的房产为此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深圳市华隆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有的被提存于上海市嘉定区公证处的动迁补偿专款533,477.34元;
二、查封原告谭学亮与案外人葛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祁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财产保全费3,187.39元,由原告谭学亮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烨
审 判 员 钱宏兴
人民陪审员 刘 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套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