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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833号

郭汉堃与陈德龙、郭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汉堃,陈德龙,郭清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民初1833号

原告:郭汉堃,男,回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陈德龙,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郭清琴,女,回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郭汉堃与被告陈德龙、郭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汉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龙、郭清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汉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德龙、郭清琴共同偿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0日,被告陈德龙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之后,被告未能还款。

被告陈德龙与被告郭清琴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德龙、郭清琴均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9日,被告陈德龙与被告郭清琴登记结婚。2015年8月10日,被告陈德龙向原告郭汉堃出具1张载明借款金额为3万元及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的《借款借据》和1张载明已收到3万元的《现金收据》交原告收执,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7月1日,原告诉诸本院。庭审时,原告称:上述《借款借据》出具后,被告未能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汉堃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借据》1张、《现金收据》1张、二被告户籍登记证明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陈德龙尚欠原告郭汉堃借款3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借贷双方对所借款项约定了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不定期有息借贷,而被告陈德龙与被告郭清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共同偿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德龙、郭清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郭汉堃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陈德龙、郭清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庄雅婷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