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民初724号
原告:宁小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4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66666-4。地址:南召县云阳镇。
法定代表人:赵惠斌,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武,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宁小强与被告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查明,2013年-2015年,原告带领工人在杨树沟铁矿给被告采铁矿石,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29545.26元。经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起诉,形成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前分三次付清原告宁小强劳务报酬329545.26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本案受理费6419元,减半收取320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豪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蒋学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褚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