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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784号

吴振鸣与赵金虎、赵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振鸣,赵金虎,赵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784号

原告:吴振鸣,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南,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虎,无职业。

被告:赵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鸣诉被告赵金虎、赵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振鸣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振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宝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