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784号
原告:吴振鸣,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南,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虎,无职业。
被告:赵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鸣诉被告赵金虎、赵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振鸣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振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宝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