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惠,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闫石,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洪惠申请执行闫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闫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石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宝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车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