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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335号

王洪惠申请闫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惠,闫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惠,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闫石,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洪惠申请执行闫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闫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石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宝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车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