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11执271号

李建聪与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聪,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聪。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李建聪工程款2464092.1元及利息206111元,诉讼费53849元,鉴定费189150元,执行费31364元,以上共计2944566.1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多部车辆。为了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晋B17**、晋B18**、晋B17**、晋B18**、晋B17**、晋B17**、晋B17**、晋B17**、晋B17**、晋B18**、晋B14**、晋B19**、晋B19**、晋B15**、晋B15**、晋B15**、晋B14**、晋B11**、晋B17**、晋B18**、晋B18**、晋B15**、晋B18**、晋B18**、晋B18**、晋B13**、晋B13**、晋B13**、晋B13**、晋B13**、晋B13**、晋B12**、晋B13**、晋B13**、晋B12**;宇通牌晋B20**、晋B20**、晋B20**、晋B20**;解放牌晋B07**、晋B07**、晋B07**、晋B07**;捷达牌晋B06**、晋B06**、晋B07**、晋B07**、晋B06**、晋B06**、晋B06**、晋B05**、晋B06**、晋B06**、晋B06**、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9**、晋B08**、晋B09**;黄海牌晋B729**;长安牌晋B606**,以上共计76辆汽车。

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星

审 判 员  刘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