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336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总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培升。委托代理人马秀华,女,54岁,供热站员工。被告柳强,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与被告柳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以与被告柳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柳强已给付全部取暖费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红旗农场百祥供热站负担。
审判员 叶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