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58号申请人汪继荣,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魏效军,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朱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汪继荣、魏效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日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魏效军于2016年8月3日前给付汪继荣砖款20000元。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汪继荣、魏效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白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