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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496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霍根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霍根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被执行人霍根国,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任县。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根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冀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冀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霍根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指定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进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