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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1096号

吴玉新与何九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玉新,何九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新,男,汉族,1947年12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何九传,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03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何九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九传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5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生龙

审 判 员  陈泽明

代理

审判员  廖明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