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昌森。
申请执行人:尤树陈。
被执行人:鲍文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皖天公证字第20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鲍文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文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鲍文武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鲍文武拥有牌照为苏K×××××轩逸牌汽车和牌照为苏K×××××沃尔沃牌汽车共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鲍文武所有的牌照为苏K×××××轩逸牌汽车和牌照为苏K×××××沃尔沃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