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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634号之二

马昌森、尤树陈与鲍文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昌森,尤树陈,鲍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昌森。

申请执行人:尤树陈。

被执行人:鲍文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皖天公证字第20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鲍文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文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鲍文武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鲍文武拥有牌照为苏K×××××轩逸牌汽车和牌照为苏K×××××沃尔沃牌汽车共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鲍文武所有的牌照为苏K×××××轩逸牌汽车和牌照为苏K×××××沃尔沃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