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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365号

韦忠周1与成都龙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申通工贸有限公司,成都龙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申通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龙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韦忠周申请执行成都龙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