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维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叶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