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97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6日,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7日,大学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300元,退还其150元。
审判员 黄多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许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