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刘宁。被执行人河北保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刘宁与河北保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保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保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晓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