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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3045号

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与田小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田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045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川区东城街道金佛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25521-7。法定代表人吴守勇,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祥琴,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行政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刚,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小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