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094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窝头支行。负责人杨怀礼,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宗河,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窝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宗河(2015)蓟民初字第238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740.44元(2013年12月20日止)及余欠利息,受理费710元,短期内难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