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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5551号

张永芳与纪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芳,纪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5551号原告张永芳,女,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纪博文,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芳与被告纪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