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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刑初389号

刘清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清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刑初38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清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清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清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清平盗窃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清平窜至本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黄兴南路步行街B区293号门口处,用自身携带的小剪刀将睡在台阶上的韦某的右裤口袋剪开,扒窃韦某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700元和三张银行卡,后将钱包和银行卡丢弃在黄兴路步行街的垃圾桶内,所扒窃的8700元现金据为己有。2、2016年5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清平窜至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悦荟广场的肯德基内,趁被害人唐某某正在睡觉之机,从其裤子口袋里扒得1台三星手机,1台OP**土豪金手机,随后,被告人刘清平在长沙市宝蓝街将2台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594元,被盗OPPO土豪金手机价值人民币2313元。被告人刘清平将所得的上述赃款均予以挥霍。被告人刘清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院以指认照片等照片;受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韦某、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清平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刘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清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刘清平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清平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清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照片等照片;受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韦某、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清平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清平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清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清平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清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被告人刘清平退赔被害人韦某损失人民币8700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某损失人民币4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若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