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502号之一
原告:沈前正,男,1954年7月26日,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陈俊(曾用名沈李俊),男,1987年9月9日,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前正与被告陈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限期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及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前正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沈前正负担。
审判员 钟家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