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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609号

申屠炬彬、袁勤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屠炬彬,袁勤峰,陈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申屠炬彬,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袁勤峰,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陈燕,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申屠炬彬案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875元、执行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勤峰、陈燕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5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