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10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
负责人:肖雄。
委托代理人:黄清荣。
被告:鲍桂清,男。
被告:鲍何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诉被告鲍桂清、鲍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于2016年8月2日以借款人已偿还本息及滞纳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桂清、鲍何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鲍桂清、鲍何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龙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龙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