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2民初102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与鲍桂清、鲍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鲍桂清,鲍何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10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

负责人:肖雄。

委托代理人:黄清荣。

被告:鲍桂清,男。

被告:鲍何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诉被告鲍桂清、鲍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于2016年8月2日以借款人已偿还本息及滞纳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桂清、鲍何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鲍桂清、鲍何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龙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龙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