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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469号

罗以权、冯玉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以权,冯玉蓉,寇德印,曾汉富,刘晓蓉,成都天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天下味金都餐饮有限公司,新都区天下味酒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69号申请人罗以权,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冯玉蓉,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申请人寇德印,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申请人曾汉富,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刘晓蓉,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成都天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居路249号。法定代表人罗利娟。被申请人成都市天下味金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栖谷东路88号商铺1-2、2-2、3-2号。法定代表人邹林。被申请人新都区天下味酒楼,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易昆秀,女,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以权与被申请人冯玉蓉、寇德印、曾汉富、刘晓蓉、成都天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天下味金都餐饮有限公司、新都区天下味酒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以权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玉蓉、寇德印、曾汉富、刘晓蓉、成都天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天下味金都餐饮有限公司、新都区天下味酒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以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曾汉富、刘晓蓉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学苑路198号栋单元1楼号商业用房(合同备案号:61923)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曾汉富、刘晓蓉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学苑路198号附1号栋单元1楼号商业用房(合同备案号:61922)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申请人寇德印、冯玉蓉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居路249号1楼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监证0293500、监证0293501,业务件号:权0127342)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对被申请人寇德印、冯玉蓉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中路4号15栋2单元5楼9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0290811、监证0290812,业务件号:权0041887)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