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8097号原告吴江市鲈乡山庄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卫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有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戚伟明。
原告吴江市鲈乡山庄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伟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胜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鲈乡山庄宾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有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伟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江市鲈乡山庄宾馆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31日晚,被告在鲈乡山庄牡丹阁宴请宾客,为女儿举办20岁生日宴暨升学宴,共开席15桌,合计消费23193元。就餐���原告赊账并签署餐饮结账单,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戚伟明立即支付餐费231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戚伟明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晚,被告在鲈乡山庄牡丹阁宴请宾客,共计消费23193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餐饮结账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餐饮结账单证实与被告存在餐饮服务合同,被告结欠原告餐饮费23193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戚伟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戚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江市鲈乡山庄宾馆有限公司餐费23193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戚伟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吴江市鲈乡山庄宾馆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判员 刘胜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