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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551号

高某某与毕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551号原告高某某,女,195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毕某某,女,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毕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