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551号原告高某某,女,195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毕某某,女,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毕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