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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555号

丁伟与章国华、章亚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伟,章国华,章亚云,王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丁伟,1968年5月24日,委托代理人蒋永松,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国华。被执行人章亚云。被执行人王竞。

原告丁伟与被告章国华、章亚云、王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泰黄民初字第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另案中于2015年6月18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章亚云、王竞在泰兴市黄桥镇塔东路南侧的房产,目前该房产正在被处置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在该另案中参与上述房产分配款。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9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梅 辉

审判员  周贵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