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满库,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满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明坤,被告人薛满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1时25分许,被告人薛满库醉酒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兴村乡田疙瘩村通331省道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31省道左转弯时,与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孟某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检测,薛满库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01mg/l00ml。河间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满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薛满库已赔偿孟某因车辆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鉴定结论、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满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满库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满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