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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807号

郑国山诉王园园、王金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国山,王园园,王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07号

原告:郑国山,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园园,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金华,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郑国山诉被告王园园、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国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国山撤回对王园园、王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郑国山负担,诉讼保全费152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