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07号
原告:郑国山,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园园,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金华,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郑国山诉被告王园园、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国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国山撤回对王园园、王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郑国山负担,诉讼保全费152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