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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7-9号

张志康与郭占元、梁建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康,郭占元,梁建东,齐艳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张志康,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郭占元,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梁建东,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齐艳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康诉被告郭占元、梁建东、齐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建东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梁建东所有的存于其妻子张亚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原告张志康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梁建东所有的存于其妻子张亚丽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71150.7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龙涛

审 判 员  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  赵理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