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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4308号

吴秀兰、崔生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秀兰,崔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秀兰,女,汉族,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陈志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生平,女,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经常居住地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吴秀兰与被上诉人崔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吴秀兰以已向崔生平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秀兰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秀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吴秀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长军

代理

审判员  傅 敏

代理

审判员  龙小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俊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