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879号原告柳某。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修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向众
人民陪审员 张美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