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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879号

柳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柳某,黄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879号原告柳某。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修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向众

人民陪审员  张美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林娜 更多数据: